赖大先与贺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赖大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贺学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大先诉被告贺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大先于2015年3月25日以被告贺学林外出无法联系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大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大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大先承担。
审判员 江明海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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