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兴海与许必山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52
原告蒋兴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许必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海诉被告许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兴海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兴海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兴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兴海承担。

审 判 长  江明海

人民陪审员  詹德祥

人民陪审员  徐恩木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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