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陈等八人与熊欲兰、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罗应龙,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罗应会,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罗应芬,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罗应齐,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罗应霞,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罗园,贵州省余庆县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书成,系上述七原告的父亲。
原告罗书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熊裕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秦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书成等八人诉被告熊欲兰、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书成等八人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秦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八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书成、罗明、罗应龙、罗应齐、罗应霞、罗应芬、罗应会、罗园撤回对秦江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许利英
人民陪审员 冉崇庆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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