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邦强与被申请人何小秋、黄义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殷邦强,1976年6月9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何小秋,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黄义海,约32岁,赤水市海诚机械老板,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人殷邦强以何小秋欠贷款216,000.00元,到期未归还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扣押何小秋在四川省泸州市国龙别克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的车辆(贵CS6666)。
经审查,本院认为,何小秋在殷邦强处借款216,000.00元到期未还,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殷邦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申请符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何小秋在四川省泸州市国龙别克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的车辆(贵CS6666)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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