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叙、王艳梅、王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52
申请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理人余朝茂,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毅,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雨桥,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职工。

被申请人王叙,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申请人王艳梅,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申请人王静,女,约45岁,住赤水市。

申请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王林欠贷款50000.00元及利息16012.27元,到期未归还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王林在赤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7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借款人王林系赤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在职干部,现已病故,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申请人王叙、王艳梅、王静。因王林欠申请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00元及利息16012.27元到期未还,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申请符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林在赤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70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钟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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