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号原告苏思兴诉被告金方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谢雨洁。
被告金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庆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谢雨洁。
被告金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