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号原告苏思兴诉被告金方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53
原告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谢雨洁。

被告金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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