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号原告程步举诉被告余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余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 梅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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