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号原告金发凤诉被告李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53
原告金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 梅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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