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天富因与梁忠合伙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卿天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再审人卿天富因与被申请人梁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2013)遵市法民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卿天富称,他己结算了3万多元退伙费给梁忠,从2010年4月6日后,梁忠就退出合伙经营挖机,由于梁忠阻止他正常施工,在无奈之下被迫与梁忠达成《调解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2013)遵市法民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再审。
本院认为,卿天富与梁忠于2009年共同在贵阳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挖掘机合伙经营事实清楚,申请再审人卿天富称他己结算了3万多元退伙费给梁忠,从2010年4月6日后,梁忠就退出合伙经营挖机,但没有提供梁忠退伙、结算及支付的相关证据,故其所持该项主张不能成立。《调解协议书》是在敖溪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陈小龙及指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任勇主持下达成,且有证人李某某、卿某某在场见证并签字,申请再审期间,申请再审人卿天富也未提供其被迫签订《调解协议书》的证据,故申请再审人卿天富所持《调解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卿天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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