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耀特与郑耀东房屋产权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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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4:54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耀特(又名郑跃特),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退休教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耀东(又名郑跃东),男,73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退休教师,住遵义县团溪中学。

上诉人郑耀特与被上诉人郑耀东房屋产权纠纷一案,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遵县法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维持遵义县人民法院(85)法民字第10号民事裁定。郑耀特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2013)遵县法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遵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涛

代理审判员  陈华川

代理审判员  马溯兵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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