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容因与李正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容。
委托代理人冯卫伟,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正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正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正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兵。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君贤。
上诉人张永容因与被上诉人李正齐、李正昌、李正祥、李兵、罗君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冈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宇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