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容因与李正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55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容。

委托代理人冯卫伟,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正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正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正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兵。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君贤。

上诉人张永容因与被上诉人李正齐、李正昌、李正祥、李兵、罗君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冈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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