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成俊因与被申请人胡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成俊, 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祥辉。
再审申请人祝成俊因与被申请人胡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于2014年12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祝成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祝成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祝成俊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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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宋景平
审判员 马小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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