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川劳务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贵州云川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碧海花园丽阳天下A5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燕。
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海宇,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昭义。
被申请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17层。
负责人姚显忠。
申请人贵州云川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云川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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