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彬诉章贵剑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吴大彬,男,生于1965年8月10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清江村井坎组2号。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章贵剑,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长沙镇团结路185号。
被告何本兴,男,生于1969年2月15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石堡乡益群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彬与被告章贵剑、何本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大彬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大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000元,减半收取1 500元,由原告吴大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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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常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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