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任佳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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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5:09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任佳胤。

上诉人(原告原告)任佳胤,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德容,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康明,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

上诉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佳胤、罗德容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事实不清,应继续审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审判员  张 林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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