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华诉秦怀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09
原告毛建华,男,生于1975年12月2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松烟镇江北路54号。

委托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秦怀容,女,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松烟镇江北路54号。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华与被告秦怀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建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建华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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