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成因与被申请人王兰书、冯章明、禹天英、余长江、袁小平、李洪英、任家祥、葛显会、王安才、刘莲琴、袁华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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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5:0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玉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兰书(曾用名王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章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天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长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小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家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显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安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华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莲琴。

再审申请人冯玉成因与被申请人王兰书、冯章明、禹天英、余长江、袁小平、李洪英、任家祥、葛显会、王安才、刘莲琴、袁华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玉成申请再审称:石笋饭店系申请人之父冯绍钦等八人组建,石笋第二合作商店解散前,申请人之父冯绍钦去逝,申请人对父亲冯绍钦的份额应享有继承权,原审判决认定房屋为解散时的职工所有错误,请求撤销(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1991)长民.又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争议之房属石笋第二合作商店集体所有,申请再审人冯玉成不属石笋第二合作商店职工,占有、使用争议之房没有法律根据,一、二审判决由申请再审人冯玉成返还争议之房及房租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申请再审人冯玉成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玉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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