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茂强与被上诉人遵义县龙坪镇政府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09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茂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县龙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池健,镇长。

一审原告王明建,贵州省遵义县人。

一审原告王茂分,贵州省遵义县人。

一审原告王茂兴,贵州省遵义县人。

上诉人王茂强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县龙坪镇人民政府,一审原告王明建、王茂分、王茂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茂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茂强自愿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茂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王茂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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