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柳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12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登勇,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柳林。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柳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登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妤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代理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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