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德因与黄星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生德,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星德,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
委托代理人余强。
上诉人黄生德因与被上诉人黄星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黄生德。
审 判 长 刘晓波
助理审判员 何 亮
助理审判员 张 荣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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