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与陈田英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田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强,系陈田英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彭相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玉玲。
原审被告黎安线,成年,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审被告黎安宇,成年,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审被告马晓丽,成年,住贵州省遵义市。
上诉人李云为与被上诉人陈田英、徐国强、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黎安线、黎安宇、马晓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云。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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