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敏与陈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攀,贵州省贵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力之,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光敏为与被上诉人陈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光敏。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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