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云杰与被上诉人李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13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云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文娇,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上诉人李云杰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务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2014)务民初字第895号民事案件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并且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作出的(2014)务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0元,退还李云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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