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四发超市等与娄贵兰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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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5:13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四发超市。

负责人陈尧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校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贵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奎。

上诉人桐梓县四发超市(以下简称“四发超市”)、海校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海校卫生站”)因与被上诉人娄贵兰、张绍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上诉人桐梓县四发超市、海校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610元。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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