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倪仕坤与被上诉人习水县腾升石粉厂相邻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倪世坤,贵州省习水县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倪升贵,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兴成,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颜聃,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习水县腾升石粉厂。机构代码06305285-2,住所地:习水县土城镇青杠坡。
法定代表人:王腾。
委托代理人:黄自愚,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倪仕坤、倪升贵与被上诉人习水县腾升石粉厂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倪世坤及代理人颜聃,腾升石粉厂法定代表人王腾及委托代理人黄自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3)习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倪仕坤、倪升贵。
审 判 长 顾占雷
审 判 员 李露露
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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