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党与娄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15
原告许洪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娄金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党诉被告娄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党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洪党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洪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洪党承担。

审判员  王云琴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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