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书要求宣告施绍兰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5:15
申请人陈玉书,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

申请人陈玉书要求宣告施绍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玉书称其与被申请人婆媳关系,因其子杨洪永狂犬病发作,送医不台死亡,其妻即被申请人施绍兰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施绍兰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施绍兰,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身份证号:×××。与申请人陈玉书系婆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7月25日生长子杨光乾,于2002年4月1日生次子杨光道。被申请人施绍兰之夫杨洪永因狂犬病发作不治死亡后,被申请人施绍兰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所生孩子杨光乾、杨光道一直由申请人陈玉书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在六盘水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施绍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施绍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施绍兰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届满两年,利害关系人陈玉书申请要求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施绍兰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江 勇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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