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河南省西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
委托代理人田菲。
被告兰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毛承先,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友
代理审判员 陈晓洪
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
二○一五年 十一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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