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红与谢启发、刘科喜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胜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谢启发,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科喜,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红诉被告谢启发、刘科喜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红于2015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红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杨胜红承担。
审判员 王云琴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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