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黎仕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被告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子营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仕全,贵州省余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黎仕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余庆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十二月 一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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