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菊与余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承菊,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余长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高宗龙,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菊诉被告余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承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承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张承菊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十一月 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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