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红花岗区红军街双龙汇茶房、张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街。
法定代表人李广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红军街双龙汇茶房,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红军街5-A负1-1、5-B负1-1号门面。
负责人张莉。
被告张莉,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花岗区红军街双龙汇茶房、张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