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生礼与匡诗伦、合江县速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官生礼,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匡诗伦,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合江县速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何太兵,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生礼与被告匡诗伦、合江县速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官生礼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官生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生礼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官生礼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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