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廷容与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廷容,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周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容与被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廷容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廷容申请撤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廷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00元,由原告马廷容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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