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宏远耐磨铸钢有限公司与古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5:18
原告遵义宏远耐磨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红舟村。

法定代表人吴福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如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遵义宏远耐磨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钞和被告古如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义宏远耐磨铸钢有限公司诉称,从2010年元月开始至2013年12月止,被告古如强在我公司购货,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结算,被告尚欠货款214 164元,其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4 164元。

被告古如强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由被告古如强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遵义宏远耐磨铸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4 164元。

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古如强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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