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明与肖志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学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应明。
委托代理人李其琴。
被告肖志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明诉被告肖志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学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学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学明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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