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银波商贸有限公司与遵义市遵洁消毒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银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市政府小区一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兴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遵义市遵洁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遵义市银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遵洁消毒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银波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银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银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