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饭店与李光军、田维林、胡文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饭店。地址遵义市红花岗舟水桥东头。
负责人张云辉。
委托代理人牟正伦,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光军,男,汉族。
被告田维林,男,汉族。
被告胡文德,男,汉族。
第三人红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遵义市铁合金厂运输科菜市旁。
负责人林建国,村长。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饭店与被告李光军、田维林、胡文德及第三人红舟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饭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鑫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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