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黄泥沟村民组与刘际轩、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19
原告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黄泥沟村民组

代表人杨广,组长。

被告刘际轩,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

委托代理人田菲。

被告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

法定代表人王源,主任。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黄泥沟村民组诉被告刘际轩、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决撤销二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书》,同时要求被告刘际轩返还林地林木征收款52 309.73元。经查,原告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黄泥沟村民组的现任组长为杨广。本案立案时,诉状中的诉讼代表人杨捷、刘成胜所提交的委托手续是该村民组部分村民联名签署的《诉讼代表人推荐书》,并无该村民组组长杨广的签名。经本院向杨广核实,杨广表示,其并未授权任何人以该村民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也未委托任何人办理立案手续;同时表示,其不愿参加诉讼,也不愿委托其他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规定,本案原告系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黄泥沟村民组,该村民组组长杨广并未授权杨捷、刘成胜等人以村民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及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二人的代理行为无效。现杨广表示其不愿代表村民组参加诉讼,也不愿委托他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黄泥沟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 106元,减半收取553元,退还给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黄泥沟村民组杨捷、刘成胜等村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