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刚与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19
原告杨正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徐治忠。

被告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治忠 ,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刚诉被告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刚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刚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正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 000元,减半收取10 500元,由原告杨正刚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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