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与毛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19
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明

委托代理人李前江,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毛江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诉被告毛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谢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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