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官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秋江,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八月 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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