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曾馋嘴食品公司与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曾馋嘴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有进,系公司经理。
地址:瓮安县草塘镇新华
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儆,系公司负责人。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曾馋嘴食品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曾馋嘴食品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曾馋嘴食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曾馋嘴食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曾馋嘴食品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九月 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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