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仙与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胜仙,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仙诉被告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仙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仙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 800元,减半收取4 900元,由原告杨胜仙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八月 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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