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与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永祥、王勇、彭登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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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5:22
原告杨晓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员工。

被告王永祥,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王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彭登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杨晓林与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永祥、王勇、彭登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晓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林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袁剑利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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