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旭与代富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2
原告姚旭,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代富彬,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姚旭与被告代富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旭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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