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皮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23
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亚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皮绍芬,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斌,贵州省余庆县人。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皮绍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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