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少华与曾祥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巴少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曾祥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少华诉被告曾祥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少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祥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少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祥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少华撤回对被告曾祥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巴少华承担。
审判员 李 永 国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晓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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