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高与刘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石建高,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文彩,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高诉被告刘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高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高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建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建高承担。
审判员 王云琴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屈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