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学、令狐某某1、彭国发与刘兴伟、遵义市鼎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廷学,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令狐某某1,男,汉族,遵义市人。
法定代理人令狐某某2,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彭国发,男,汉族,遵义县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维娟,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兴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鼎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汇川区大坪风华园B幢1号门面。
法定代理人刘清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可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香港路184号盛邦帝标A栋18层。
负责人周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学、令狐某某1、彭国发诉被告刘兴伟、遵义市鼎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廷学、令狐某某1、彭国发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廷学、令狐某某1、彭国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廷学、令狐某某1、彭国发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玥
")